您的位置:首页 >焦点 >

聚焦IPO丨聚成科技患上“依赖症”,毛利率下滑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疑似“一家人”

2023-06-28 00:51:48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原标题:聚焦IPO丨聚成科技患上“依赖症”,毛利率下滑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疑似“一家人”)

红周刊丨欧阳倩倩

聚成科技来自于单一大客户的收入不断增加,最近一期甚至超过了营收的半数,而公司毛利率持续下滑,研发费用率却不及同行,发展前景难免令人担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前不久,光伏行业上游公司江苏聚成金刚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成科技”)更新了招股说明书,拟在创业板上市。

《红周刊》发现,在聚成科技IPO过程中,其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的诸多信息存在重叠的情况,疑似为“一家人”,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存疑。此外,公司披露的采购数据也存在与客户披露的数据“打架”的情况,这也考验着审计机构的责任心与水平。

与此同时,聚成科技2022年超过一半的收入来自于单一大客户,公司患上了“大客户依赖症”,毛利率持续下滑,背后风险令人担忧。

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关系可疑

财务数据“打架”考验审计水平

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之一,审计机构在企业IPO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对IPO公司财务的审计工作,即关系到被保荐公司的信披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资本市场的稳定,因此其自身的独立性也很重要。

然而《红周刊》发现聚成科技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的关系十分可疑,其独立性方面存在疑点。

招股书显示,聚成科技的审计机构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评估机构为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联”)。在2022年5月5日,聚成科技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当时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也分别是由立信中联和天津中联出具。

据天眼查网站查询到的信息显示,立信中联成立于2013年,天津弘泽投资集团成员,位于天津市,主要从事商务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1360万元,实缴资本410万元,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李金才;天津中联则成立于2008年,位于天津市,以商务服务业为主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200万元,公司法人是龚波。

然而,有意思的是,《红周刊》发现,两家企业的联系电话均是022-23733333,企业邮箱同为zhlcpa@163.com。另外,在立信中联2015年至2022年、天津中联2013年至2022年的企业年报中,双方的通讯地址均为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10层,邮政编码为300384。两家公司存在诸多重叠信息。

另外,在人员安排上,立信中联和天津中联有至少两名人员重叠。天眼查显示,赵琤、石金生均担任过立信中联和天津中联的高管或董事职位。赵峥曾在2008年4月18日至2022年11月12日担任天津中联监事,目前是立信中联合伙人,持有公司4.04%股权。石金生在2013年10月31日至2022年12月27日担任立信中联执行事务合伙人,初期持股4.42%,目前是天津中联第二大股东,持有该公司34%的股份。

此外,邢旺曾在2013年10月31日至2022年12月27日担任立信中联执行事务合伙人,目前在天津中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股东,持股20%。有意思的是,该公司的联系电话、邮箱、地址与上述立信中联和天津中联的联系方式也一致。

从上述信息不难看出,立信中联和天津中联存在诸多重叠之处,疑似并非完全独立的两家机构。聚成科技聘请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关系如此“暧昧”,如何保证资产评估和财务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呢?这很可能会给公司的IPO进程埋下隐患。

实际上,对比聚成科技招股书披露的信息不难看出,其中就存在一些数据“打架”的情况。

招股书显示,2022年聚成科技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采购材料的金额为3869.66万元,占聚成科技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4.86%。并且,当年其对力量钻石形成的应付账款均在1年以内,应付账款余额为2033.92万元。

但有意思的是,力量钻石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根据力量钻石给深交所的答复内容,2022年其对聚成科技的销售额为4090.87万元,相比聚成科技招股书披露的数据多出了221.21万元。此外2022年末,其对聚成科技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319.34万元,相比聚成科技披露的应付账款多出了285.42万元。

显然,两家公司披露的数据并不统一,不管销售额还是应收账款都相差数百万元。为何两家公司披露的数据会出现“打架”的情况呢?这着实令人迷惑。

作为审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聚成科技披露的数据存在上述疑点,这需要立信中联更加严谨细致的进行审计工作,这也是对其责任心与水平的考验。

立信中联三年遭8次监管

“独立性及职业道德”等方面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诸多上市公司聘任立信中联时披露的“诚信记录”信息,《红周刊》发现,最近三年,立信中联因执业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8次,20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

其中,今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曾对立信中联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披露,在通过对立信中联所执业的三个审计项目(天利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ST巴士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嘉澳环保2021年财务报表)进行抽查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发现立信中联在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及职业道德方面均存在问题。

特别是在“独立性及职业道德”方面,《决定书》指出,立信中联“未合理评价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你所上市公司客户提供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咨询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这意味着天津中联对立信中联的“独立性及职业道德”已经造成影响。

同时,此次聚成科技IPO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唐健、李春华曾因九强生物的年报审计项目被出具警示函。根据2023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在业务承办期间,两人未曾去过项目现场。审计底稿未见李春华作为项目合伙人及唐健作为项目经理的复核记录,补充提供的电子底稿无实质性复核内容。项目经理复核工作实际由九强生物项目北京现场负责人、立信中联北京分所合伙人王海滨承担。

由于两人未实质性参与九强生物审计工作便签署审计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决定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独立性原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回避要求,不得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然而,在企业邮箱、电话、通信地址、人员配置等方面多处重叠的情况下,立信中联和天津中联关系到底如何?两家公司受理同一家公司IPO项目在独立性方面是否存在障碍?在立信中联频繁因执业问题被行政监管的情况下,能否保证在审计聚成科技时做到勤勉尽责?都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患上“大客户依赖症”

研发费用率不及同行

招股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聚成科技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金额分别为3.37亿元、3.18亿元、9.44亿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32%、66.59%、77.89%,很明显其客户集中度比较高。其中,对大客户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则分别为1.01亿元、1.56亿元、6.38亿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33%、32.61%、52.68%,显然,其对该客户销售占比在不断提高,而且已经形成较为严重的依赖。

对单一大客户的过度依赖,可能会削弱公司的话语权,影响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而降低公司的毛利率。实际上,从聚成科技的毛利率情况看,2020年至2022年分别为48.89%、40.56%和36.45%。对于毛利率的持续下降,公司给出的背景为:“金刚线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以及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也就是说,随着其对前述大客户依赖的加深,其主营业务毛利率也确实在下降。

对单一大客户过度依赖的另一风险在于,一旦相关大客户经营业绩表现不佳或因受其他因素影响减少甚至取消订单,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因此聚成科技“大客户依赖症”背后的风险不容忽视。

聚成科技报告期内毛利率持续下降,这就需要公司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推出新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来增加产品附加值,以提高公司产品的毛利率。然而《红周刊》发现,一直以来聚成科技的研发费用率始终低于同行业公司的平均水平。

在招股书中,聚成科技将美畅股份、原轼新材、三超新材、高测股份、岱勒新材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根据相关数据,2020年至2022年,上述五家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平均水平分别为7.50%、6.77%、5.23%,而聚成科技的研发费用率则分别为3.38%、4.08%、2.31%,显然其研发费用率远低于行业公司均值。

研发费用率不及同行业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对研发的重视可能不及同行业中的诸多可比公司,而出现的结果是聚成科技的发明专利数量也明显落后于同行业公司。

根据其今年3月份给深交所的问询回复显示,截至2022年末,美畅股份、原轼新材、三超新材、高测股份、岱勒新材5家公司的发明专利数量分别为11个、3个、29个、18个、21个,而聚成科技则只有2个。

公司毛利率已经在不断的下滑,可如果在研发上再不发力的话,聚成科技如何在后续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是令人担忧。  

IPO前夕实控人大笔分红

员工合法权益却难保障

除上述问题外《红周刊》发现,聚成科技实控人在IPO前夕大额分红,赚得盆满钵满,但对于员工而言,公司却并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招股书披露,2021年10月,也就在其IPO的前一年,聚成科技以现金方式分红2.3亿元。其中,实控人张福军及其配偶杨艳红夫妇因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82.24%的股权,因此,二人最终获利比例颇高。

公司有未分配盈余,账户又有资金,按道理来说股东分红实属正常,然而,大股东有钱分红,到了员工这里,却连基本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根据招股书披露,就在股东大肆分红的当年,公司有449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占员工总人数的73.97%。而在此前的一年中,公司也有411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占公司总人数的81.55%。

有意思的是,聚成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招股书中承诺:若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缴、追缴或处罚的,本人将全额承担因此而需支付的罚款及/或需要补缴的费用,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问题在于,既然公司一目了然的披露了未缴纳公积金的信息和人数,积极主动为员工补缴相关费用不是理所应当的吗?为什么非要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缴、追缴后,其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聚成科技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显然有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嫌疑。

(本文已刊发于6月24日《红周刊》。)

关键词: